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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107年7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70028801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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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本縣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派出所設置、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勤區劃分、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事項;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反暴力恐怖攻擊防處、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組訓、防護、民防團隊督導、災害通報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等事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等事項。
三、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四、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項;端正政風等事項。
五、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科長、主任、秘書、股長、督察員、警務員、警務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於各鄉設警察所,置所長、副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掌理各該轄區全般治安狀況。
          警察所視需要得設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前項所稱所長、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七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小隊長、警員,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少年警察、警政婦幼安全及有關刑事鑑識工作事項。
第八條     本局各警察所、派出所之設置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警察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第九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本府核定;各直屬警察隊、警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備。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