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0930020479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3年07月21日93連企法字第0930020479號令發布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爆竹煙火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下列區域禁止爆竹煙火:
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場所。
二、其他易生危害及安寧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行走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易發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之。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