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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6001849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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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1年12月14日連敎字第1020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府教國字第1060018491號函修正

 
一、為有效管理運用陳茂榜文教基金會捐贈地區青年學子教育獎助學金壹百萬元,
    獎勵地區青年努力向學,並輔助清寒學生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秘書長為副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
    、國立馬中校長、介壽國中小校長、中正國中小校長、中正國中小校長、中山
     國物中校長、敬恆國中小校長、東引國中小校長為委員、另設主計員(主計處
     科員)、幹事(教育處科員),均義務兼任之。
三、本委員會未召開會議期間,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
四、本會之任務為:
    (一)經營陳茂榜文教基金會捐贈地區青年子弟教育獎助學金壹百萬元,並運用
        基金孳息做為獎助學金。
    (二)受理及審議獎助學金之申請條件。
    (三)核定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五、本會獎助學金發放之對象、條件、名額、金額、如下:
    (一)對象:本縣所屬國民中學清寒及績優學生。
    (二)條件:
    (三)清寒獎助學金:在校德育及學業成績乙等以上,並係地區家境清寒(經學
                      校家庭訪問,確實清寒者)請班導師出具證明。
    (四)獎學金:須在校德育及學業成績甲等以上。
    (五)名額:國中獎助學金共五名,以每校一名為原則。(上述名額均由就讀學校
              審核後,限每年三月三十日以前申請。)
    (六)金額:獎助學金每學年每名新臺幣參仟元(發放額度得視孳息金額調整之,
              若遇當年度孳息金額不足,暫不發放)。
六、本會必要時得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七、每學年所發放之印兩清冊,函請陳茂榜紀念文教基金會備查。
八、本辦法自八十一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