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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居民離島車輛運輸臺灣運費補貼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41875A號令
法規體系: 交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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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各離島均衡發展及照顧偏鄉之目標,降低臺馬固定航線客運
      交通船未能停靠地區居民之車輛高運輸費用,避免造成民眾財務額
      外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連江縣交通旅遊局。
第四條    委託貨輪以海上運輸方式運送四輪以上汽車,
      往返臺灣地區與本縣北竿鄉或莒光鄉之間,始得
      申請運輸費用補貼。但出廠五年以上汽車第一次
      運輸入本縣不予補助。
          前項汽車之所有人以自然人為限,且車籍及
      戶籍皆設於本縣。

第五條    補貼車輛運輸費用每台車輛每年申請往、返各
      一次,補貼運費上限北竿地區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莒光地區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六條    本辦法申請補貼及審核之方式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