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80002164A號令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578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低碳業務、廢棄物管理與規劃、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理、資源回收、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宣導、綠色採購等事項。
二、資源管理科:水利、下水道業務暨工程、水庫工程、水質管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資訊、出納、財產管理、檔案管理、事務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三、污染防治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非游離幅射、海洋污染、水污染、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公害糾紛陳情處理、環境衛生、環境用藥管理、飲用水衛生管理、毒性物質管制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天然災害環境復原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得設垃圾掩埋場、資源回收廠及低碳資源再生場,分別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低碳資源再生業務。
第五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稽查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