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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港務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50041454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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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港務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港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兼受連江縣交通旅遊局指導監督,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二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埠課:掌理船舶進出港管理、各項港灣工程之規劃、設計、考核發包定約、船席指泊、信號通訊、碼頭維護及經營管理、搬運、倉儲、機具、保養、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二、行政課: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通訊、現金出納、員工健保及不屬其他課之業務。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課員、業務員。
第五條  本處為管理港埠需要,設下列各港務站:
一、北竿白沙港務站。
二、東莒猛澳港務站。
三、西莒青帆港務站。
四、東引中柱港務站。
前項各港務站置站長,督導辦理船舶進出港管理、船席指泊、信號通訊、碼頭維護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港埠業務費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定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交通旅遊 局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