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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府授財字第1080013346號函修訂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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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點
本作業程序依連江縣縣庫自治條例第四十四點訂定之。
第二點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付,除合於縣庫自治條例第四點、第二十八點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連江縣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第三點
為配合集中支付業務處理之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修正分配預算,應按本府規定有權簽具付款憑單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逐一編列,並列明每一機關之各科目分配預算數。
第四點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後,應通知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及審計機關,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出分配預算於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亦同。
第五點
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如不及於年度開始前送達財稅局,得暫按各機關年度法定預算當年度經常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第六點
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登記簿籍,為配合電腦作業,財稅局應統一編訂支用機關及支付科目之代號,並通知各支用機關。
前項支用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應依各機關年度總預算科目編訂之。
第七點
財稅局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信用保險。
第八點
本作業程序施行後,所有各種有關縣庫支付之規定與本作業程序牴觸者無效。
第二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付之處理
第一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印鑑之處理
第九點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未超過規定領用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事實必需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科目辦理。
  (四)特種基金支出,除法律、法規、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付金額須受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規定。
第十點
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一份,備函送財稅局以備驗對,簽證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備函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原因,並註明舊印鑑停用日期及新印鑑啟用日期,送財稅局辦理更換登記。
第十一點
簽證人員遺失簽證印章,應由服務機關將遺失時間及原因函告財稅局,並照上項規定另換新印鑑,但對其已簽證之支付款及轉帳憑單仍應負責。
第二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第十二點
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送財稅局辦理支付。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者,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據領取支票憑證交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持赴財稅局核對換領縣庫支票。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左下空白處,加蓋支用機關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以備財稅局核對,如支用機關認為交付縣庫支票有核對受款人印鑑之必要時,並得囑由受款人在付款憑單第一聯「領取縣庫支票憑證(第  號)已交受款人」戳記處加蓋名章,以備財稅局核對。
第十三點
支用機關指定領取縣庫支票人員,應於啟用前備函將指定人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印鑑送財稅局以備核對,指定人員遇有更換時,應由原機關備函送財稅局辦理更換登記。
前項指定領取縣庫支票人員,不得由造具付款憑單之主計人員為之。
第十四點
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稅局之前喪失,應迅即通知財稅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付款憑單(另編憑單號碼),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關未及時通知掛失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即通知財稅局掛失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加蓋簽證印鑑,一併持向財稅局查明支付,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負責。
第十五點
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而分在數個業務計畫支付者,得予併開一單,另附支出科目清單;同一筆支付款項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並在清單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
  (二)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端正書寫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其中受款人、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經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縣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並依預算內所列各機關之歲出預算科目中「款」「項」「目」「節」分別填列,財稅局據以編造庫款支付報表時,應將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縣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接書寫勿留空隙。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係直接付與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
  (六)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例如:「○月份薪津」、「○月份水電費」、「○○工程第○期估驗款」、「撥還零用金」等。
  (七)縣庫支票領取方式有存帳、自領、郵寄、領回轉發等方式,應依受款人意願勾註。
  (八)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九)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付款憑單,但扣繳之款必須由各機關將縣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勾註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十)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
  (十一)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之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稅局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二)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2.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
3.支付營利事業、團體或個人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扣繳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4.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第十六點
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如電話、電話傳真等)通知財稅局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重簽付款憑單送請辦理,是項誤簽發付款憑單,如已簽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關負責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第十七點
付款憑單之科目代號、名稱或支出用途,如發現錯誤時,應由原編製機關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財稅局暫緩支付,俟更正或另簽付款憑單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後再行辦理支付。
第三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第十八點
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稅局辦理轉帳,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第十九點
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應在塗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合計數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七)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稅局之簽章印鑑相符。
第二十點
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財稅局更正,或將原轉帳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稅局業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前項列帳錯誤,係肇因於財稅局者,應由財稅局簽請財稅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轉帳。
第三章  財稅局支付之處理
第一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第二十一點
財稅局收到主計處副知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應由財稅局設置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各機關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分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二十二點
財稅局收到各機關當年度支出收回書時,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款項餘額之登記。
第二十三點
財稅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核對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之各項餘額。
第二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處理
第二十四點
財稅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
第二十五點
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止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依其規定。
      3.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或其他保管款,其支付應查對該項基金或其他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財稅局簽具之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第二十六點
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記入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各機關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
第二十七點
前項經查核相符之付款或轉帳憑單,其派有駐審人員者,應送駐審人員核簽,如駐審人員提出異議,應退回查核餘額人員註銷登記,並依規定退還原編製機關。
條二十八點
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第二十九點
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稅局填具付款或轉帳憑單退回理由單,於單上所載有關項目勾註簽章後退還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將退還日期登入付款或轉帳憑單登記簿。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
(二)簽證人員印鑑不符或簽蓋模糊不清。
(三)預算餘額不足。
(四)駐審人員提出異議(附審核通知)。
(五)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六)與支付法令規定不符。
(七)編號漏列或錯誤,郵寄地址或其字跡模糊難辨。
(八)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九)用途漏列。
(十)受款人金額漏列、模糊或變更塗改。
(十一)大寫與小寫之金額不符,漏列、不全、模糊或變更塗改。
(十二)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帳號或戶名不符、漏列或不全。
(十三)受款人、金額以外各欄漏列、模糊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十四)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五)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六)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七)支用機關通知退還。
(十八)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
(十九)憑單或領取支票憑證未填註號碼或不符。
(二十)支票領取方式漏註。
(二一)支付法案尚未核定無付款依據。
(二二)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者。
(二三)每筆支付受款人金額未達零用金支付限額。
(二四)其他(以其他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第三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第三十點
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
第三十一點
財稅局經辦人應按日向保管空白縣庫支票人員領取支票,依據審核無誤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覈實順號檢發,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記支票號碼,並將財稅局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入簽開縣庫支票清單。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保管。
第三十二點
縣庫支票一律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並依照下列規定加劃平行線二道:
(一)縣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者,不得註銷平行線。
(二)縣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線二道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三)郵寄之縣庫支票一律應予票面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其金額在貳萬元以上者,並應加劃平行線二道。但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或「請免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證印鑑章證明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四)縣庫支票在伍拾萬元以上者一律加劃平行線二道,並不得申請註銷「加劃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第三十三點
縣庫支票受款人姓名(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應即作廢重行簽開,其發票日期或指定之兌付銀行繕寫錯誤變更時,應在更改處加蓋印鑑註明之。
第四節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第三十四點
縣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事項,詳細覆核,經覆核無誤後,應在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第三十五點
經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蓋財政稅務局局長及財務管理科科長印鑑。
第三十六點
財稅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應於八工作小時內將縣庫支票簽妥封發。
第五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第三十七點
縣庫支票之封發應依付款憑單「領取支票方式」欄之勾註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受款人自領。
(三)郵寄受款人。
(四)支用機關領回轉發-(1)郵寄。(2)指定人員領取。
第三十八點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縣庫支票,如採撥存方式處理者,應填具存帳支票送件單一併送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構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但其金融機構非設在本府所在地者,得按匯款方式逕送金融機構辦理並將匯款單訂存備查。是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縣庫支票,因故退回(匯)時,財稅局應依序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第三十九點
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縣庫支票,於完成簽章手續後,財稅局應設置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由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第四十點
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稅局經核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受款人名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相符後發給之。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
第四十一點
財稅局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身分證字號、印鑑設簿登記,並於領取支票時核對之。
第四十二點
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縣庫支票號碼、支用機關名稱、金額、財稅局收件編號登入郵寄送件單,一併送交郵局點收,並將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送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應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第六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第四十三點
財稅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聯繼續辦理未了事宜後,彙整存檔保管。
(二)第二聯退還原支用機關,退還時應將退還日期分別在原收件登記簿內登記。
第四十四點
財稅局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陳報財稅局長核閱後存查。
第四十五點
財稅局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簽發縣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轉帳之轉帳憑單,產生「庫款支付日報表」,經財稅局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
第四十六點
財稅局應按月複印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及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附具對帳單,分送各機關辦理對帳。
第四十七點
財稅局應按月產生「庫款支付月報」附具「未兌縣庫支票調節表」及「未兌縣庫支票清單」,經財稅局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第四十八點
財稅局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稅局長核章後,送審計機關:
(一)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
(二)縣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
(三)應收回庫款明細表。
第四十九點
財稅局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縣庫支票清單,暨各機關對帳回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第七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第五十點
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依「連江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第五十一點
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財稅局簽經財稅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暫予轉列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會知駐審人員。
第五十二點
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財稅局檢齊原付款憑單、原簽報案及轉帳會計憑證,詳加標註,簽經財稅局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點
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稅局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第五十四點
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稅局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致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稅局均應簽報縣長。
第五十五點
簽發縣庫支票有如短付情事,財稅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按短付金額補開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開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
第五十六點
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稅局均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加註補發或換發之縣庫支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
第四章  縣庫總分庫支付之處理
第五十七點
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份數函送縣庫代理銀行辦理,作為驗對支票印鑑之依據。
第五十八點
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稅局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稅局長印鑑、財務管理科科長印鑑、財稅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機關印信。
(二)由縣庫加填者:戶名、縣庫代理銀行收到日期、印鑑更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印鑑註銷或更換原因。
第五十九點
財稅局印鑑之更換:
(一)財稅局應具備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縣庫代理銀行,函末並應加蓋財稅局原留印鑑。
(二)舊印鑑卡背面,應加註明註銷日期及註銷原因。
第六十點
印鑑卡由於使用日久,有污損不明時,得由縣庫代理銀行函請財稅局另送新卡。
第六十一點
指定之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各款規定應予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第六十二點
指定之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與規定相符後發給號碼牌,再核驗印鑑,查無掛失止付情事,經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方可付款,付訖之縣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並登記「兌付縣庫支票清單」三份,一份代作「兌付縣庫支票登記簿」留存備查,二份逕送縣庫總庫。
第六十三點
指定之兌付銀行收到財稅局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通知單所蓋財稅局印鑑。
(三)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四)已經兌付者,應將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聯上填註。
(五)收到通知單後,應於二日內,將回證聯退還財稅局。
第六十四點
縣庫分庫應於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兌付縣庫支票總額,填製劃付報單,連同當日兌付縣庫支票及兌付縣庫支票清單三份,一併送縣庫總庫列帳。
第六十五點
縣庫總庫收到縣庫分庫每日劃報之劃付報單、已兌付縣庫支票、兌付縣庫支票清單,經核對無誤後,應按下列手續處理:
(一)將各分庫兌付縣庫支票之總額彙填「縣庫存款戶」之支出傳票(各分庫已兌付縣庫支票及兌付縣庫支票清單一份作附件)與劃付報單辦理轉帳,將兌付庫款列支庫帳,並如數撥還各分庫。
(二)填製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兌付縣庫支票清單送財稅局核對。
第五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一節  額定零用金
第六十六點
各機關之零用金悉依本府訂頒「連江縣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存提管理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點
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依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撥付,並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第六十八點
各機關合於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支付給受款人之零星或小額款項,應在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在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以各該機關零用金帳戶或各該機關之零用金經辦人員為受款人,由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將款撥還。
第六十九點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稅局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第二節  預付款
第七十點
各機關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分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為限,並按適當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辦理支付。
第七十一點
財稅局辦理預付款項支付時,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第七十二點
各機關預付款項之收回部分,財稅局應作支出收回處理。
第七十三點
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稅局辦理轉帳;如係轉在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稅局轉正。
第七十四點
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應由各機關填具縣庫收入繳款書繳庫。
第三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第七十五點
依縣庫自治條例第二十八點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經費之機關,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月份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稅局簽開以該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付與該機關。
(二)各機關之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稅局簽開以各該分支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付與該分支機關。
第七十六點
財稅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規定支付程序,按支付科目列帳,如有剩餘時,應於規定縣庫收支結束期限內繳還縣庫。
第七十七點
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金額,依本府之規定,如有超過規定限額,應在縣庫設立專戶存管,當地無縣庫者,應存入本府核定之代辦機關。
第四節  總預算統籌支付科目
第七十八點
鄉補助款:依據核定分配預算由主計處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各鄉鎮公所。
第七十九點
各項統籌補助款:依據核定案,由主計處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第八十點
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支用機關依核定案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第八十一點
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未在本程序內列舉規定者,應由各該支用機關比照一般支付程序辦理。
第五節  債務支出
第八十二點
縣債務之還本利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舉借債務,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核定分配預算及契約規定於償還期限前,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債權人。但支票得由機關領回轉發。
(二)縣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由縣政府統籌舉借負責償還者,於還本付息時,由主計處依照契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簽具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
第六節  歲出應付款
第八十三點
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出應付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機關及財稅局,並由財稅局登入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是項歲出應付款已經預付者,應予扣除。
第八十四點
各機關註銷歲出應付款未支用餘額時應函財稅局並副知主計處及審計機關將該項未支用餘額註銷。
第七節  特種基金
第八十五點
依規定應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而未列入縣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後,縣庫代理銀行簽收之繳款書資料,應彙送財稅局登記。財稅局應登入各機關特種基金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並將該項資料通知審計機關。
前項特種基金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內坐收抵支。
第八十六點
特種基金,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稅局及審計機關。
(二)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應由該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稅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通知審計機關。
(三)無支出分配預算及無特別規定之特種基金之支付,財稅局應依各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結存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八十六之一點
基金、專戶納入集中支付後,縣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財稅局所編之連江縣縣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第八十六之二點
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自實施日起,其原設立之帳戶,應即停止支付。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基金管理機關或專戶經管機關應將餘額以繳款書繳入縣庫總存款戶,並積極清理未兌支票。
前項未兌支票若發票期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嗣後若受款人前來申領,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如無未兌支票者,基金、專戶原設立之帳戶全部餘額應即繳存縣庫總存款戶。
基金、專戶原設立之帳戶餘款結清後,應註銷之。惟如因實務需要,基金管理機關或專戶經管機關應報請財稅局同意後,得延後辦理銷戶事宜。
第八十六之三點
基金、專戶已納入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縣庫總存款戶,收入時,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總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稅局辦理支付。
第八十六之四點
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縣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第八十六之五點
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零用金額度,由財稅局核定之。
第八節  收支對列經費
第八十七點
各機關年度預算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者,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存款戶,支付應依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及規定程序,簽具付款憑單,送財稅局辦理支付。但必須控制在收入能確切實現之範圍內辦理,收入如不能實現或短收時,應相對控制支出,倘有超支情形,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其不能收回者,財稅局應在該機關其他預算或下年度預算內扣抵停支。
第九節  墊付款
第八十八點
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稅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八十九點
各機關墊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奉本府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以「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墊付款當年度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分配後,由支用機關填具轉帳憑單送財稅局辦理轉正。
(二)在墊付款次年度以後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金額簽開以「連江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請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一併持繳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收回轉正。
第十節  動支預備金及特別預算
第九十點
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之經費,應依規定重編歲出分配預算,經本府核定後,抄知財稅局及副知審計機關,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九十一點
特別預算應比照本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第九十二點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在核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稅局簽開縣庫支票,由支用機關領回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