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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80020311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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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火化及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 凡座落於本縣公墓或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或撿骨後火化)安置於納骨堂(塔)或環保自然葬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2. 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者。
(二) 位於本縣各鄉納骨堂(塔)之骨骸存放設施,經火化程序後安置於納骨堂(塔)之骨灰存放設施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 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參萬元。但位於公墓區內者,每名(具)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二) 墳墓撿骨後,經火化程序安置於納骨堂(塔)之骨灰存放設施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壹萬元。
(三) 原骨骸罈經火化遷移至骨灰位者,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壹萬元。
四、申請程序:
(一)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由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或環保自然葬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二)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完成骨骸火化進塔後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 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如附件三),如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或其他環保自然葬之證明書正本(如附件四)。
六、經費來源:
由縣政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鄉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確實已鏟平、清除後,但座落偏遠山區鏟平、清除有困難者,由鄉公所認定敲除達不堪使用狀態,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如附件五),備文函報縣政府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八、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原私人墓地禁止再行土葬,但公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