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資字第109003343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工作,提高新聞發布效能,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宣達政策、增進施政績效及澄清資訊,促進政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各級機關(含直屬機關)均應指定熟悉本機關全盤業務、充分瞭解本府政策及輿論動向人員擔任新聞聯繫窗口。
三、 各單位(機關)就下列各款事項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送本府行政處統一對全國性媒體發布。
(一) 施政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 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不涉及機密者。
(三) 縣長核定之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
(四) 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傳。
(五) 縣長重要公務活動及相關指示事項。
(六) 向縣議會提出之重要施政報告及答詢。
(七) 對重要輿情之反應及民眾質疑之解答。
(八) 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
(九) 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事項者。
(十) 其他重要縣政事項需周知民眾者。
四、 前點所定之事項,業務職掌單位(機關)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事涉其他單位(機關)業務或權責者,應先聯繫、溝通,取得共識後發布,必要時得洽行政處進行協調、統一處理新聞發布事宜;縣長重要公務活動與指示、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攸關本府整體形象之事項,由行政處統一對全國性媒體發布。
五、 各單位(機關)應指定人員,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於每日上午九時前主動提供單位主管知悉。如遇不正確或誤導民眾之報導,宜委婉與媒體記者溝通說明,並視實際狀況考量是否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促進縣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六、 各單位(機關)提供之新聞資料,例行性新聞以三百至五百字為原則,重要新聞或澄清稿以六百至八百字為原則。供稿時間以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為原則,承辦單位應具名承辦人員姓名與聯繫電話,俾便聯繫。
七、 為建立電子化政府,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資料,應連同電子檔案送交行政處發布;重要新聞活動請一併提供照片,照片內容以展現活動主題,活潑具特色為主。
八、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工作人員聯絡電話(辦公及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應送行政處(異動時亦同),便於每年彙編成冊,以利工作推動執行。
九、 為使縣民能藉新聞媒體之傳播,瞭解縣政之推行,必須由本府行政處舉辦參訪時,各機關應予協助。
十、 本府行政處為就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問題交換意見、集思廣益,得邀集各機關新聞聯繫人員舉辦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