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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久任職場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勞字第1090033151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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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為提升身心 障礙者透過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進行相關就業服務及提供適性就業資源補助意願,增加身心障礙就業者之工作適應,並強
     化企業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意願,進而達到穩定就業的目的,俾以回歸一般性之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係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為法定申請人。
三、 申請補助資格:每人申請以一次為限,不可重複申請。
(一)  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兩年以上者(含兩年),補助新臺幣伍仟元整為限。
(二)  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含三年),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附件一)
    (二)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在職證明書 (附件二)
    (六) 投保證明文件
    (七) 領據 (附件三)
五、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度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0 日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六、本補助經費由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撥,如申請資料虛報不實經查證屬實,應繳回獎勵金,且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七、補助經費來源為當年度身障就業基金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本府得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