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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60006470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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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特訂本要點。
二、 審查程序:
(一) 申請人提送申請案件後,由本府(行政處)辦理資格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格式是否符合「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規範;未符合者,通知補正。
(二) 申請案件經資格審查符合者,移送申請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辦理初審,審查是否符合離島建設基金融資規範及計畫書內容是否合宜;並作成初審表(附件二),提供「連江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參考。
(三) 初審通過者,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符合「離島建設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第貳點規定。
2. 計畫書內容契合本縣永續發展方針及施政計畫。
3. 其他經審查委員決議事項,申請人同意配合辦理者。
(四) 審查通過者,依貸款要點第十點辦理函送事宜;未通過者,由本府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三、 審查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規則:
(一)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秘書長、財政稅務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長、工務處處長、環境資源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行政處處長為當然職務委員,另依案件性質聘請學者、專家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遴聘。
(二) 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由行政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 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時,職務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並視需要,得邀請申請人、承辦銀行、相關機關或單位代表列席。
(四)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五) 審查委員會之幕僚工作由本府企劃室兼辦。
四、 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