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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54595A號令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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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第三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電動遊樂場及網路咖啡店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八、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
九、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本縣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其稅率減半。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