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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50028913A號令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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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編輯及新聞採訪事項。
二、經理部:掌理文書、廣告、發行及一切行政等事項。
第四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經理、課員、記者。
第五條    本社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定,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