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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營建賸餘土石方收費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1000006329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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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營建賸餘土石方收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連企法字第1000006329號令發布

為有效管理連江縣營建賸餘土石方堆置場所(以下簡稱本場所),特制定本辦法。
一、依據「連江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場所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本府或本府授權之鄉公所。
三、本場所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30(以本府上班時間為準),若各類工程因工程進度而需於假日進運土石方作業不在此限,但需事先向受理單位本府或本府授權之鄉公所報核。
四、本場所管理流程分述如下。
(一)進場檢查:運土車輛駛抵本場所入口處時,本場所管理員應先進行目視檢查,判定其屬於下列何種情形:
1.承載物之內容符合「營建賸餘土石方」之定義,准予進場傾倒。
2.承載物中有不屬「營建賸餘土石方」之廢棄物混雜其間,且情況嚴重,應逕行拒絕其進場,以防造成二次污染。
3.承載物中雖夾雜有不合規定之物料,但情況輕微,應要求承運者先行剔除,以便棄土完畢後自行運回。
(二)計費收費:本場所堆置及其處理費每立方公尺為新台幣50元整,由承造人檢附土石方處理費甲請書、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運送證明文件(以下簡稱運送憑證)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或本府授權之鄉公所審查,並經同意後始完成申報程序。又運土車輛駛抵本場區時業管理員應先收取運送憑證始得判定進場傾倒,如無運送憑證,本場區應拒絕該車輛土方進場(收費流程及申請書如附件)。
1.本辦法所訂之收費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
2.本辦法所需之繳款書,由本府訂定之。
(三)登載日誌:本場所管理員應將進場時間、駕駛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車牌號碼、賸餘土石方數、憑證號碼等資訊填註於日誌中,次月5日前將登載送資料送本府或本府授權之鄉公所審閱備查。
(四)簽認憑證:
1.本場所管理員收取運送憑證後,應予核章,除留存第3聯外,將第2及4聯交予運土車輛司機或隨車人員,前揭運土車輛司機或隨車人員應將第2聯送交清運單位留存、第4聯送工程主辦機關留存填註於工作日誌中,以便相關單位查驗。承運業者若攜有政主管機關為因應天然災害,核發之運土憑證或剩餘土石方記錄表等文件,作業管理員應據實於該等文件上簽認。
2.工程單位應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清運完成時,檢附土石方處理記錄表、運送憑證第4聯影本及賸餘之運送憑證送交主管機關結案。
(五)傾倒位置:前述進場車輛進場後,本場管理員應引導其駛往適當之傾倒區。
五、為避免本場所對地方上交通造成不便,交通疏解措施說明如下:
(一)避免於上下班尖峰時段進出,以減少其外圍道路交通增加量,並限制敏感點弣近之車速,以達降低交通噪音對附近居民之影響。
(二)於通往場區之道路節點處,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適時設置交通號誌,以妥善疏解交通流量。
(三)嚴禁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四)設置警示牌,提醒行人經過場區鄰近施工區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五)作業時間限制於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以本府上班時間為準)。
六、有關各工程施工地點運送土石方至土石方堆置場所,相關交通路線等資料應詳列於餘土處理計畫內。
七、本辦法自公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