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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特殊結構認定標準及委託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33860A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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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特殊結構認定標準及委託審查原則
                         
一、本原則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二、適用範圍(認定標準):
    1.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2.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3.地下層開挖層數三層以上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其他情況特殊經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認有必要者。
三、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1.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2.福建省、台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3.台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4.台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
    5.其他經本府工務處核備之機關(團體)。
    前項審查人員需具有大學專任教授、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資格。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工務處核備,異動時亦同。
四、審查方式:
    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委託案件之審查人數,每案至少應有五人以上組成審查會進行書圖審查,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允許自由旁聽。
    本府認有必要時,得於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完成後至本府准予備查期間內,邀請審查機關(團體)簡報說明。
    委託審查案件,原設計人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五、審查作業: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起造人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名及審查機關(團體)加蓋印信之結構計算書、結構設計施工圖、鑽探報告及審查意見書等資料,經本府備查後,始得開工。
    小部份結構變更設計(除柱、主梁、剪力牆、承重牆、斜撐或基礎等之變動)案件,經結構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辦理複審。
    施工中變更結構設計案件,其結構涉及應委託審查時,得經本府工務處先行核准變更設計後,結構部份再行委託審查。
    審查機關(團體)應於起造人備妥審查文件交付後,三個月內審查完成;但屆期未能審查完成之案件,審查機關(團體)應於屆期前,敘明理由向本府核備。
    審查費用應由起造人負擔。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