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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 1060016157 號修正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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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

壹、 依據
連江縣違章建築管理自制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貳、 目的
為加強本縣旣存建築物及遏止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參、 執行方式
以採購方式辦理拆除工作。
違章建築之拆除以拆至不堪使用為原則。
肆、 違建拆除優順序
本縣既存違章建築數量甚多,違建情節輕重不一,故拆除執行宜訂有基本原則,以供安排執行之依據。
第一階段:監察院、營建署、檢調單位列管、交查:無法改善之違章建築
第二階段:處理下列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一)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擅自搭建,有影響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二) 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違章工廠(廠房)及公衆出入頻繁之場所: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
(三) 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四)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佔用),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之違章建築。
影響逃生安全認定單位為本府消防局、工務處都計建管科。
第三階段:處理下列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危害妨害公共交通、危害公共衛生、危害市容觀瞻之建築物:
(一) 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涉及公共危險;經主管機關移送法辦之違建。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認定單位: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 擅自佔據公共設施用地(含河川公地)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侵害政府合法產權或影響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三) 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違章工廠(廠房)及公衆出入頻繁之場所:有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建築。
嚴重污染環境係指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報及認定。
(四) 佔用騎樓、人行道、巷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第四階段: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違章建築】;自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第五階段:(遠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自第四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執行方式: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主管機關移送案件予以審查,排定拆除對象及順序;以工務處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議會專案小組代表、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縣警局、消防局、各有關鄉公所、環境資源局、交通旅遊局、工務處(都計建管科)、產業發展處(農林漁業科)。
第二階段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階段第(四)款,應全區(同一街廓或同一使照)一併查報。若違建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全者,則工期不計。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