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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90038370A號 令
法規體系: 環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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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環資局)。
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本府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追繳之所得利益。
(二)檢舉人:指自然人、法人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第四條
檢舉人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上網方式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並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應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五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係指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第六條
檢舉人有下列之一情形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
(三)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
(四)檢舉之污染案件為主管機關已查獲之污染事實。
(五)就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第七條
本府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之案件,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核小組成員為五人以上,由本府聘任之。
第八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經環資局查證屬實者,得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發給檢舉人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三十之獎勵金。
前項規定之基準,環資局得依財務特性或預算審查結果按比率調整。但有特殊或重大事蹟,經本府審查同意者,獎勵金核發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九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第十條
環資局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雖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處分,縱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已發給之獎勵金得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環資局發給獎勵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二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環資局對檢舉案件獎勵金之核發,以每三個月核發一次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第十四條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環資局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勵金由環資局以預算編列時之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實收罰鍰金額總數之百分之十為上限編列納入公務預算支應。年度核發獎勵總金額以不超過公務預算編列上限。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