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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道路巡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090021401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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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1.為確保縣內道路設施之完善、行車順暢安全,隨時瞭解養護路段狀況並填具相關巡查報告表格陳報,如有重大特殊情況,則應以專案或緊急案件處理,爰訂定本要點,以確保行車安全。
2. 本縣道路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管理機關為工務處(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巡查範圍
本縣各鄉範圍內之道路設施,茲將應注意巡視範圍概列如後:
1.道路設施包括鋪面、路基、人行道、分界石、緣石及槽化島等。
2.排水設施包括側溝、溝蓋、進水孔、攔污柵、人孔、涵管、截留系統等。
3.安全設施包括各種柵欄、水泥墩、安全護網、圍離、警告標誌等。
4.保護設施包括中央分隔帶、護坡、擋土牆、邊坡植生等。
5.指示設施包括路名牌、巷弄名牌、指標等。
6.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孔蓋、制水栓、電桿、變壓箱、號誌等。
三、 本縣道路道路巡查分工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處
1.辦理本縣道路統籌、協調、調度及巡查作業。
2.受理各單位回傳道路受損情形之通報,並通報權責機關(單位)或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3.聯繫道路搶修之執行單位(或廠商)辦理修復作業。
(二) 交通旅遊局
1.巡查本縣標誌、標線及號誌等相關交通管理工程設施。
(三)各鄉公所
1.支援並配合管理機關道路巡查之必要行政協助。
三、巡查方式及頻率
巡查係指管理機關就管理範圍作全面性之巡視與檢查,巡查方式分為:
1.定期巡查(每次得選一區域巡查)
由管理機關或委辦開口契約廠商辦理。原則上以二人為一組,並攜備適當之器具,共乘一部巡查車輛,從車上以目力檢視道路各種狀況。若發現異常時,應下車詳查。有關鋪面檢查,可憑車輛駕駛時之操作性、衝擊響聲及震動等判斷道路之實況。另邊坡之檢查應選擇分段不同地點下車以目力觀察,必要時須以攀登方式進行。
2.特別巡查
在颱風前後、降雨、地震或重大交通事故後,立即對道路作檢查。尤應注意道路基礎有無沖刷、淘空、產生裂縫或位移等情事,作為日後修復或改建工程之依據。
3.巡查頻率
縣市區道路現有種類,有主要道路、巷道及挖掘路段等,則各鄉巡查道路頻率建議如後:
1.南竿鄉及北竿鄉巡查頻率為每1個月1次。
2.東引鄉及莒光鄉巡查頻率為每2個月1次。
四、巡查時應注意事項及處理內容
1.巡查時發現路面坑洞、路面積水、路基沖蝕、邊坡滑動、邊坡及坡趾淘空,各式擋土牆及護坡,路權有無被侵佔、兩旁附著物及廣告物是否有礙行車安全,護欄損壞等。有影響交通安全者應即予處理。巡查完畢應即填具巡查報告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即時派員處理或通知廠商即時辦理,如係重大或特殊情況者,必須拍照存證,並簽報相關單位派員會同現場勘查後,以專案或緊急案件處理。
2.管理機關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巡查、檢測,認有損毀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道路設施之原因,位於道路路權外之公、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道路主管機關得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採取緊急應變之處置。
五、巡查項目及各項報表
1.道路巡查項目分類表如表1。
2.巡查項目及注意事項如表2。
3.道路構造物巡查項目分類表如表3。
4.巡查報告表詳如表4
5.挖掘路面巡查督導報告表如表5。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