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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字第1090028487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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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
獎勵辦法及獎勵金核發流程
                                          
壹、依據:
依據99年4月19日行政院張政務委員進福召開「研商處理偽劣禁藥及加強取締非法電台相關事宜」第5次會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及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貳、目的:
檢舉獎金係為鼓勵消費者共同參與監督不法藥物、食品、化粧品相關違規事項,為促使積極參與並協助查獲具體違規案件的民眾能獲得獎勵,並使民眾能明確瞭解檢舉及核發檢舉獎勵金之流程及相關要件,特訂定本案。

參、適用範圍:
適用於民眾檢舉本(縣)市藥物、食品、化粧品等違反衛生法規案件。

肆、相關法令:
1. 藥事法及藥事法施行細則。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4. 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伍、定義:
檢舉獎金是指檢舉人檢舉違規事實成立,衛生福利局依法裁處罰鍰,俟罰鍰繳清後且無行政救濟,依罰鍰金額提撥5%給檢舉人作為獎金。

陸、作業程序:
1. 受理民眾電話或親至衛福局現場面談檢舉時,由受理單位作成紀錄如附件二:
一、 主動詢問是否領取檢舉獎金,檢舉人基本資料填寫完整。
二、 檢附檢舉相關違規資料。
2. 受理民眾信件、傳真、電子信箱時判定是否為檢舉案件(民眾敘述案件為檢舉),若為檢舉案件,發現其資料不全,主動回覆民眾是否要領取檢舉獎金並限期補齊資料(文到7日內),逾期不核發獎金。
3. 經查違規(屬本(縣)市業者)屬實,業者已繳納罰鍰且無行政救濟者,核發檢舉獎金,但業者依法限期改善完成、已被檢舉或衛生單位查獲者或衛福局已處分在案者,皆不核發檢舉獎金。
4. 業者已繳納罰鍰且無行政救濟者或行政救濟本局勝訴,確認檢舉人基本資料及檢舉事實符合,發函予檢舉人通知領取獎金。
5.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如附件三),以郵寄或直接逕送本局(各承辦單位)辦理檢舉獎金領取。

柒、注意事項:
1.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體違法事證向衛福局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前項檢舉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 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1) 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及廣告頁面(雜誌)。
(2) 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3) 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4) 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5) 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內容應有下載日期、網址、刊登廠商資料(非網路平台),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違規內容。
2.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 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福局收件時為準。
3.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1) 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並處辦者。
(2) 已進行行政救濟者。
(3) 業者已依法限期改善者。
(4) 檢舉人為衛福局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捌、ΟΟΟ檢舉違反衛生管理不法藥物食品化粧品法規案件法規案件獎勵金核發流程
   詳見附件一。
玖、附件
一、 衛生機關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金核發流程。
二、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民眾檢舉衛生違規案件紀錄表。
三、 領款收據。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