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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企業化經營船舶運送、船舶代理及小船經營等項目,並配合政府政策受理委辦相關業務;並受連江縣政府之監督,有關連江縣政府與本公司之權責劃分,由連江縣政府另定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3人,並置董事長1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官股之董事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之。
  另得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立下列各課:
一 業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稽催、公共關系文稿之審核及船舶客貨業務、貨物賠償船務代理之處理、財務調度及出納財產管理等。
二 船務課:掌理船舶運輸之航務、海事、電務及各及船員之調派管理、考核、訓練、船舶之購造檢修、船用器材物料油料之供應之配等。
第 五 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並報連江縣政府核定後,得另設置業務站。
第六條 本公司置工程師、課長、課員、助理工程師、會計員、人事管理員等,分別承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 七 條  本公司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其進用及管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未訂事項,悉依本公司之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 條  施行日期訂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