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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促
進本縣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在本府教育局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第 3 條
本辦法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須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


第 4 條
公私立大學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者應於每學期初,上學期十月
一日前,下學期三月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如當年度預算不足支應,
本府應召開補助審查委員會審定補助範圍及學校或辦理預算追加。
經審查核定補助之學校,由該校備據請領補助款。


第 5 條
配合本辦法之執行,審查委員會由本府遴選,不得少於七人。


第 6 條
公私立大學提出申請者,應提出申請表(申請表一、二如附件),另須檢
附在本縣成立在職進修專班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文件影本、課程表、上課
教師名冊及預估教師及行政人員差旅次數表。


第 7 條
公私立大學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硬體建設部分,得事先協議
給予補助。


第 8 條
本辦法非硬體建設部分定為部分補助,補助範圍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節新台幣 1600 元。
二、教師及行政人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處理。
三、招生考試試務雜支每次新台幣 5000 元。
四、新生報到工作雜支每次新台幣 5000 元。
五、每班級每學期雜支新台幣 10000  元。
六、新生考試閱卷費每節新台幣 2000 元。


第 9 條
申請學校須於學期結束二十天內,提出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學生名冊及繳費收據清冊影本、實際上課教師名冊、課程表、補助經費與
該校實支經費對照表等)送本府備查;另受補助學校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
有補助結餘款應予以繳回。


第 10 條
本府審核同意後申請學校出具統一收據支領,原始憑證留存各該申請學校
備查。


第 11 條
受本辦法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學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 12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本辦法第一期之申請補助,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申請
期限之限制。


第 13 條
本辦法奉核後發布,修訂及廢止時亦同。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