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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連160-2

連江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1年8月28日(91)連秘法字第0一七二七八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三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  四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本縣警察局隨時列舉事實,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