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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3年4月26日八十三連秘法字第三二二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連秘法字第一三六五二號令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福建省連江縣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優待籍設本縣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罹患傷痛就醫縣轄公(私)立醫療院所,優待其醫療費用。。
第 三 條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應依左列規定優待老人醫療費用:
              一、公立醫療院所
(一)掛號費、一般診斷書費、住院保證金全免。
(二)藥品及材料費、X光透視費、血液費、伙食費,均按成本收費。
(三)住院費(特頭等病房除外)、診療費、手術費、治療處理費、病理檢驗費、物理治療費、麻醉技術費、注射費,均按通常標準七折收費。
(四)神經、精神治療費,均按通常收費標準七折計收。
(五)其他未列項目按通常收費標準七折計收。
              二、私立醫療院所
(一)掛號費免收。
(二)一般診斷書費、住院保證金按院方規定繳費。
(三) 病理檢驗費、麻醉技術費、麻醉材料費按實際收費標準八折計收。
(四) 血液費按成本計收。
(五) 住院費、藥品及材料費、診療費、手術費、治療處理費、物理治療費、X光透視費、神經、精神治療費、注射費及其他未列項目,均按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八折計收。
第 四 條  經參加社會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依本自治條例請求優待。
第 五 條  接受優待之病患者,不得將藥品轉讓或同意他人冒名就醫,違者有主管機關停止六個月之優待。
第 六 條  低收入戶老人、大同之家老人已參加健康保險不得申請本自治條例優待。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