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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連10-6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連秘法字第19719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編輯部:掌理編輯及新聞採訪事宜。
二 經理部:掌理文書、廣告、發行及一切行政事宜。
三 工務部:掌理有關印刷事宜。
第  四  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工務主任、經理、編輯、記者、技士、技術員、校對、書記。
第  五  條 本社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但其員額編制未滿五十人者,由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社視工作需要得僱專業技工若干人,如逾十六人,由縣府函送議會同意後僱用之。
第  九  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