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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連江縣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置董事一人,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
第三條   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稽催、公共關係、文稿之審核及加油站業務之推展、出納財產管理、儲運等事項。
二、管理課:負責各加油站油料運輸、安全存量、加油設各項工程及公共安全等事項。
第五條   本公司得視營業需要於各島增設各類加油站。
第六條   本公司置課長、站長、業務員、管理員、加油員。
第七條   本公司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公司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職員依照本公司用人費薪點待遇表敘薪。
第十條   本公司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