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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廣本縣全民體育、維護游泳池正常運作,特訂定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游泳池經營管理業務由本縣教育處主管辦理,並尋求相關團體協助。  
第三條: 營運方式由本府自營。管理游泳池所需之救生員、售票員、清潔工等人員可依實際需要以僱用臨時人員及替代役支援方式辦理。  
第四條: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 開放期間:
1.全年(除每年農曆正月初一至十五進行機械維修外)。
二 開放時間:
1.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2.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3.晚間:六時至八時三十分。
4.每天營運以八時為原則,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每次開放時均須清場並於十分鐘前先行預告。
三 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票價如左:
1.全票:新台幣壹佰元。
2.半票:新台幣伍拾元(凡一二○公分以下之兒童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榮民、本縣消防、義消人員一律半票收費)。
3.地區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憑證明文件免費入場。 
4.團體票:按應購買價格五折優待(機關、學校、廠商員工、凡滿二十人以上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者為限)。
5.地區從事教學相關活動,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確定該時段無其他單位使用情形下,本府則不與收取任何費用給予使用。
6.本縣各公家機關(單位)如舉辦各項游泳比賽,本府將提供承辦單位免費使用游泳池各項設備。
第五條: 游泳池採用標準自動消毒循環過濾系統設備,但為保持整潔,於游泳池開放時間,均應保持該設備正常運轉,請衛生福利局定期派人員檢驗。  
第六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入場:
一 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 身體患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三 酗酒、心臟病或其他有類似狀態者。
四 未滿十歲之兒童,無家屬保護陪同者。
五 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第七條: 入場游泳者應遵守事項:
一 攜帶責重物品者,請自行放於置物櫃中,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二 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更換後送自行放於置物櫃中,如任意存放而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三 游泳前應先穿妥游泳衣或游泳褲,並應加戴游泳帽。
四 入游泳池之前,應自行做預備運動。
五 不得帶毛巾入池及在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行為。
六 不得在池內嚼口香糖、檳榔及水中吐痰、便溺或丟棄垃圾。
七 游泳中如有身體不適時,應即離池或報告管理人員。
八 每場結束十分鐘前﹝響長鈴一聲﹞,應即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 每場結束時﹝響長鈴三聲﹞,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 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取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 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八條: 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由救生員負責維持及保護,如有擾亂秩序不聽勸阻者,得飭令其離場,必要時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九條:
凡入場游泳者,應由經營單位投保意外保險,於危險事故發生時,即由保險公司理賠,本府不再負賠償之賁任。 
第十條: 游泳池公有設備及用品,不得藉故毀損或攜出,故意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游泳池應備有救生設備、急救藥品,並設有救生人員專責看顧。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