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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及再利用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傳統建築之歷史風貌、展現建築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地區為本縣所轄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本自治條例主辦單位為本府文化局,協辦單位為各鄉公所。
第 三 條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建築,以本縣聚落保存區及聚落保存區以外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傳統建築為對象。
前項聚落保存區係指本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劃定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聚落。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傳統建築,其建築形式應經由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之建築。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色傳統建築,係指聚落保存區以外內具有歷史、文化、美學或科學價值且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傳統建築。
第 五 條        為落實本縣傳統建築及特色傳統建築之認定及其他事項,本府得設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方式,由主辦單位定之。
第 六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之傳統建築,其修繕範圍及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大木結構及傳統門窗修繕、整建。補助額度以全額補助為上限。
二    聚落保存區以外之傳統建築修繕範圍包括建築物外觀及傳統門窗修繕、整建。補助額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原則。
前項第二款之聚落保存區以外傳統建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特色傳統建築規定之要件者,準用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修繕及補助之。
第 七 條        主辦單位核定各年度傳統建築補助戶數、補助單價時,應依本府各年度編列之預算,評估當時物價指數、材料價格及工資後決定之。
第 八 條        建築物所有人同意提供其建築物做為經營、公共使用或其他用途者,應經傳統建築審議委員會審核後給予專案補助或由本府負責修建、改建。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定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原「福建省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