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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12.27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19719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9.01.01
旨: 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組織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容:

連一0|三|一

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88)連秘法字第一九七一九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副廠長,     襄助廠務並兼
課長負責內部管理。
第  三  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行政課:掌理有關總務、營(修)繕、水電、財產、文書、出納、員工福利事宜籌辦、勞工保險、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二  物料課:掌理有關原(燃)料、包裝品申購、設計、成品接收、採購原物料、包裝品及酒類銷售等事項。
三  生產課:掌理有關製麴釀酒技術指導監督、原料請領、成品檢定、工場人力運用管理、機械工場內零星修繕維護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廠置分廠主任、課長、課員、技士、技佐、技術員、倉庫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兼及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廠於東引地區設東引分廠,辦理酒類生產相關事宜。東引分廠置主任,其所需工作天人員就本自治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廠視生產業務需要,得僱用技工、生產工若干人,其員額照年度生產計畫所需人力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後僱用之。
第  十  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