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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12.27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19719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9.01.01
旨: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組織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容:

連一0|五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連秘法字第一九七一九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編輯部:掌理有關編輯及新聞採訪事項。
         二  經理部:掌理文書、廣告、發行及一切行政事宜。
      三  工務部:掌理有關印刷事宜。
第  四  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工務主任、經理、編輯、記者、技士、技術員、校對、書記。
第  五  條  本社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但其員額編制未滿五十人者,由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社視工作需要得僱專業技工若干人,如逾十六人,由縣府函送議會同意後僱用之。
第  九  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