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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警察局
公布日期: 088.12.30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2023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8.12.30
旨: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組織類)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容:

連一0|六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九0連秘法字第0五七六一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四至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二連企法字第0一二七九三號令修正第五條、第八條。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警政署) 之指揮、監督。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 (俗) 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管
理事項;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機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
二  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綜合組
                訓、防護、防情、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三  陸務課:船舶動員、大陸偷渡犯查處、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臺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
                業務;保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四、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動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督察長、課長、主任、秘書、督察員、課員、警務佐、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中心:
一  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  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巡官、偵察員、小隊長。
第    九  條    本局各鄉設警察所,置所長、副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掌理各該轄區全般治安狀況。
警察所視需要得設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所長、副所長由巡官、巡佐或警員兼任。
第   十  條    本局各直屬警察隊、警察所、派出所之設立及裁併均應報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縣政府擬訂,報由警政署備查,各直屬警察隊、警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