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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7
連江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九0連秘法字第0九八四八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連企法字第0930001716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課、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災害預防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火管理人之管
理與組訓事項、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二 防災搶救課: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
與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事項、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三 災害管理課: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
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
救護服務成果之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研考、文書、
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設南竿、北竿、東引、莒光分隊,所需人員由本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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