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12.30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2023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8.12.30
旨: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組織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容:

連10-10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卅日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連秘法字第0五七五九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縣政府指揮、監督,辦理全縣地政
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置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有關登記、地權調整等事項。
       二、第二課:有關測量、土地利用、檔案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有關地價、總務、出納及文書處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業務員、技佐、書記。
第 六 條  本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