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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10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卅日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連秘法字第0五七五九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縣政府指揮、監督,辦理全縣地政
務。
第 三 條 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置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有關登記、地權調整等事項。
二、第二課:有關測量、土地利用、檔案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有關地價、總務、出納及文書處理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業務員、技佐、書記。
第 六 條 本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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