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連一0|十一
福建省連江縣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九0連秘法字第0五七五九號令修正第二、
六、七、九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每鄉設一戶政事務所。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掌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