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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12.30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2023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8.12.30
旨: 福建省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組織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容:

連10-12

福建省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七四六六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93年07月02日連企法字第0930018673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95年07月18日連企法字第0950019677號令修正第4條至第7條、第10條、第11條。
中華民國95年08月03日連企法字第0950022304號令修正編制表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家設二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安老組:老人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二  育幼組:兒童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及生活管理、課業輔導及文書、研考、印信、出納、事務管理以及其
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家置專員、護理師、幹事、社會工作員。
第 五 條  本家置會計員,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家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指定本家職員一人為主席,開會時本家職員均應出席。
第 九 條  本家老人及幼童疾病醫療,隨時送往本縣縣立醫院免費就醫治療。
第 十 條  本家有關收容之作業規定,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