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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15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2月19日九十連秘法字第0二八七0號令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九十連企法字第0930004768號
令修正第2條、第3條文暨編制表,增訂第3條之1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鄉衛生所隸屬於連江縣衛生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醫藥管理、門診醫療、緊急救護、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衛生保健事項。
第 三 條 衛生所置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之一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放射線技術師、課員、護士。
前項除課員外,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 四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 由衛生所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局核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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