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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17
連江縣港務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為管理馬祖福澳國內商港(包括南竿福澳、北竿白沙、東莒猛澳、西莒青帆及東引中柱港)航政、港務與棧埠業務,依商港法
第十一條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設立福建省連江縣港務處。
第 二 條 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二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航港課:掌理船舶及船員管理、船舶檢丈、航政監理、航政海事、各項港灣工程之規劃、設計、考核發包定約、船席指泊、信號通訊、碼頭
維護及經營管理、搬運、倉儲、機具、保養、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課: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通訊、現金出納、員工健保及不屬其他課之業務。
第 四 條 本處置課長、課員、技士、業務員。
第 五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處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七 條 本處設下列各港務站:
一 北竿白沙港務站
二 東莒猛澳港務站
三 西莒青帆港務站
四 東引中柱港務站
前項各港務站置站長(兼任),各站所需員額均由本處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指揮督導港警所,執行碼頭管制及安全維護事宜。
第 十 條 港埠業務費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定另訂之。
第 十二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五 條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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