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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日期: 088.08.05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11992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8.08.05
旨: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組織類)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
容:

連10-19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08月05日連秘法字第一一九九二號令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
       三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長兼任之,其他委員八至十四人,任期三年,由縣長就左列人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保、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府及衛生局人員調兼之。
第 六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