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民政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公布日期: 083.05.31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337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3.05.31
旨: 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民政類)
法規名稱: 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容:

連20-6

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3年5月31日八十三連秘法字第三三七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連秘法字第一三六五二號令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據連江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設安老育幼兩組,凡屬連江縣民設籍並居住在馬祖地區滿六個月以上合於左列規定者得申請進入本家,並免費提供生活及教育所需費用。
一、安老組:
(一)年滿六十歲以上之生活照顧戶或孤苦無依而無謀生能力者。
(二)本縣縣民因傷殘無謀生能力,且屬無依靠而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育幼組:
年滿六足歲至滿十五足歲止,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亡故無能力扶(教)養之責任者。
(三)經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子女為單親家庭者或家庭遭遇緊急變故無力照顧者。
(四)父母或單親家庭之父或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患有精神病或嚴重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2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者。
3殘障無工作能力者。
4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5智能不足者。
第 三 條  申請入本家之老人兒童應由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或有關機關填具申請書、保證書各三份,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
體格檢查表各乙份,經村辦公處初審,鄉公所審查屬實後函送本家陳報縣政府同意後始可入本家。
第 四 條  患傳染病或精神病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需隔離治療者,不得申請入本家,己入本家應即轉送有關醫療院所治療,經治療醫師證明可重回團體生活
者,始可再入本家。
第 五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家會議決定並報請縣政府核定後即予送回:
一、收容原因消失者。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入本家者。
三、違反本家規定情節重大經勸導無效者。
四、經洽商有關機構易地安養或教育者。
五、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徒刑者。
第 六  條  本家對於老人兒童因病死亡時,由本家函請公立醫院相驗後由本家辦理殮葬,並通知親屬或原送機關,非因病死亡或可疑為非病死亡者,應先報
請司法或治安機關後再行處理。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