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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20-15
連江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捌拾肆年肆月拾日連民地字第○三五○○號令
第 一 條 為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作業,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縣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實施區域,包括:南竿、北竿、莒光、東引四鄉計有南竿、北竿、大坵、小坵、高登、黃官
嶼、進嶼、給蜊、無名島、峭頭、螺山、蚌山、鞋礁、劉泉礁、東莒、西莒、蛇山、大嶼、永留嶼、犀牛嶼、林頭、東引、西引、亮島、浪礁等諸島嶼。
第 三 條 本縣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配合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劃,實施地籍整理,依序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事宜,於辦理地籍測量時,先
辦理地籍調查清理各宗土地界址。
第 四 條 本縣所轄各鄉未登記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要件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占有人,於公告期限申報者,應依本準
則於指定時間到場指界及接受調查。
第 五 條 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調查,先由調查員填發地籍調查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並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
辦理者,應附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
第 六 條 申請人接到調查通知書,應會同關係人到達指界地點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必要之點共同認定自行埋設界標。界址調查經申請人及關係人認
定無誤應當場於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三)上蓋章。
第 七 條 地籍調查經通知申請人,屆時無法到場或到場未依規定埋設界標者,申請人應於指定調查期日前通知地政機關另行通知調查,未通知或經另行通
知仍不依本準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者,不予調查測量並視為放棄申請之主張,原申請案件退還。
第 八 條 地籍調查時申請人與關係人先後指界不一致時,由調查人員擇期通知雙方到場協調認定,因而發生爭議,得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
理。
第 九 條 地政機關受理未登記土地申請,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審查。
第 十 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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