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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發布機關: 連江縣警察局
發布日期: 088.12.30
發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2023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容:
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日30日連秘法字第20238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90連秘法字第05761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四至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92連企法字第012793號令修正第五條、第八條
中華民國96年11日1日修正(考試院96年11日1日考授銓法四字第096286654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連江縣政府,掌理本縣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勤區劃分、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管理事項;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二、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組訓、防護、民防團隊督導、災害通報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三、陸務課:民用機場港口安全維護及突發狀況應變處理、大陸偷渡犯查緝處理、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臺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及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及其他有關陸務事項;保密防諜、安全維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四、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五、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端正政風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本局課、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課長、主任、秘書、股長、督察員、警務員、警務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
第九條  本局於各鄉設警察所,置所長、副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掌理各該轄區全般治安狀況。
警察所視需要得設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所長、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十條  本局各直屬警察隊、警察所、派出所之設立及裁併均應報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連江縣政府核定;各直屬警察隊、警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備。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