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左列各課、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掌理車船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及安全衛生
檢查等事項。
二、總務課: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三、機務課:掌理車船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車船修理、保養等事項
。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站長、技正、船長、輪機長、管理員、業務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所屬之車船及保養廠帳務分別列報。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但其員額編制未
滿五十人者,由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務,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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