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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日報社組織自治條例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以下簡稱本社)置社長,承縣長之命,綜理社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編輯部:掌理有關編輯及新聞採訪事項。
二、經理部:掌理文書、廣告、發行及一切行政事宜。
三、工務部:掌理有關印刷事宜。
第四條
本社置總編輯、編輯主任、採訪主任、工務主任、經理、編輯、記者、
技士、技術員、校對、書記。
第五條
本社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社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但其員額編制未
滿五十人者,由適當人員兼任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社視工作需要得僱專業技工若干人,如逾十六人,由縣府函送議會同
意後僱用之。
第九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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