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制定之
。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
務,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副廠長,襄助廠務並兼課長
負責內部管理。
第三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有關總務、營(修)繕、水電、財產、文書、出納、
員工福利事宜籌辦、勞工保險、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
二、物料課:掌理有關原(燃)料、包裝品申購、設計、成品接收、採
購原物料、包裝品及酒類銷售等事項。
三、生產課:掌理有關製麴釀酒技術指導監督、原料請領、成品檢定、
工場人力運用管理、機械工場內零星修繕維護等事項。
第四條
本廠置分廠主任、課長、課員、技士、技佐、技術員、倉庫管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兼及計事項
。
第六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廠於東引地區設東引分廠,辦理酒類生產相關事宜。東引分廠置主任
,其所需工作天人員就本自治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廠視生產業務需要,得僱用技工、生產工若干人,其員額照年度生產
計畫所需人力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後僱用之。
第十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