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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9年4月2日八十九連衛字第010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95連企法字第09500362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連企法字第0990022773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之金額為每胞胎補助之。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前項規定,自98年12月20日施行,並以嬰兒在施行日後出生者為限。
第 五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衛生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民政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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