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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民政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發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發布日期: 098.03.18
發布字號: 連民社字第098000828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連江縣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民政類)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兒童局「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第六條規定
容:
連江縣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連民社字第0980008282號函訂頒
一、依據:內政部兒童局「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第六條規定
辦理。
二、目的:為使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
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1)符合本補助對象之兒童,可至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其健保不給付之項目,家長可檢據請款,以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
(2)受補助對象之兒童經評估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書(限6個月內開立者),可至療育機構或醫療單位進行療育項目,其費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家長可檢據請款,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5佰元,每月最高以8次為限,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仟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4.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經證明須專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年最高補助18萬元)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同前項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項(1)、(2)點】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經證明須專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750元,每年最高補助9萬元)、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凡為本補助對象之兒童
及少年,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不含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
看護費、指定病房費,檢據實報實銷)。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相關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公所辦理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4.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5.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6.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領款收據正本乙份   
    9.申請人金融機構帳號封面影本一份
(二)申請人檢具資料逕向戶籍地之鄉公所辦理申請,鄉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檢查應送表件,填造申請表(如附件),並就申請兒童及少年資格予以審核及開具有關證明文件後,送縣政府民政局複核。
(三)縣政府民政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經審核無誤後,核發補助費(逕撥入申請人帳號或開立支票支付)。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每年度編列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或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
八、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
九、本作業規定自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