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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民政類)
主管機關: |
連江縣政府 |
發布機關: |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
發布日期: |
095.01.01 |
發布字號: |
09501010000000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民政類) |
法規名稱: |
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 |
內容: |
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發給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年內實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含)以上,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限,由村幹事實際查訪、村長開立證明書(如申請書),但出境就醫、就學等特殊狀況外,應檢附相關證明得採計居住日。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與發給: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但非全額補助者不在此限,並得請領其
差額。
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但其金額低於本要點津貼金額
者,得請領其差額。
二、發給金額: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中度、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整。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肆仟元整。
三、申請程序:
(一) 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村公所辦理資格條件初核,並報府審核通過後,發給生活津貼。
(二) 凡提出申請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發給生活津貼。
(三) 各鄉村應於每月五日前向本府辦理撥款核發生活津貼事宜,事畢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印領清冊二份核銷。
四、凡受領生活津貼者若因戶籍異動(遷移、死亡),應即函報刪除,若有溢領事情各鄉村應負追回繳庫之責。
五、經費來源:分別由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及本府年度預算內支應。
六、本要點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要點修正條文溯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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