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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會福利活動實施要點(民政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發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發布日期: 093.04.19
發布字號: 0930419000000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連江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會福利活動實施要點(民政類)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9條、第20條暨本府100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容:

   連江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會福利活動實施要點
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9條、第20條暨本府100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推展福利社區化活動,藉以增進社區居民健康,提昇生活品質,並以達成社會福利社區化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項目:
優先補助項目:
婦女福利服務:
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活動。
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舉辦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講習或活動。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老人福利服務:
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療保建服務(含健檢)或講座。
老人餐運服務。
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可藉由讀書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
社區健康藝文展演服務: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內政部舉辦之社區民俗育樂活動。
一般補助項目:
社區一般性活動(例如園藝、瑜珈、花道、舞蹈、烹飪、氣功、體育活動、陶藝、紙雕、繪畫、書法及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但自強活動不予補助。
委託型計畫:由本府規劃,協調近二年獲內政部評鑑甲等獎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縣性社區研習或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
五、補助金額:
﹙1﹚ 優先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2﹚ 一般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3﹚ 各協會年度補助額度:
同一協會一般及優先補助項目合計,每年度最高補助10萬元(一般補助項目每年不得超過三件)。
最近三年內曾獲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核獲優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獲甲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12萬元。  
﹙4﹚ 跨協會聯合辦理活動,﹙5﹚ 以社區數計算補助額度。
六、申請程序:申請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表件【含補助申請表(附表1)、年度工作計畫書或理事會提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民政局核定辦理。
七、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10日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及補助。
八、成果陳報: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20日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表2)及支出原始憑證,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民政局核銷,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九、限制事項;
(一)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不配合政府施政措施,不予補助。
  (二)活動計畫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或內政部、文建會等中央部會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任何活動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購置制服、紀念品。
(四)經本府核定之活動計畫未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函轉本府核銷者,註銷原補助計畫。
(五)受補助單位無法執行計畫時,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層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函報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之社區福利活動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申請補助之協會應備文送鄉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民政局)核辦;非經鄉公所審核層轉者,不予補助,平時並由鄉公所切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層報本府(民政局)核備,各申請案均由鄉公所暨社會局建檔,俾利輔導與追蹤,本府並將視需要隨時邀請鄉承辦人辦理活動及業務檢查。
(三)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各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暨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助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公佈實施。

 

 

 

 

 

 

 

 

 

 

 

 


           
連江縣社區發展協會評鑑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內政部訂頒「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二、目的: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
    社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據
    以檢討改進。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 協辦單位:各鄉公所。
四、評鑑對象:經各鄉公所初評成績優良,且最近3年內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
    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評鑑名額:以各鄉公所轄內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如內政部100年度社區發
    展工作評鑑,則須在99年1月1日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六、考評資料起訖時間:評鑑以前年度實施成效為考評基準(如100年度社區
    發展工作評鑑,則考評資料為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七、考評方式及執行時間:
(一) 協會自評: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請填寫「○○年度連江縣社區發
    展工作評鑑表」(如附件1)、「基本資料表」(如附件2),並就「會務、
    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如附件4)之評鑑項目,依協會之會務、財務及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
    等實際情形,詳實自評填寫後,於每年6月底前送鄉公所參加初評。
(二) 鄉公所初評:鄉公所依實際輔導的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
     等相關資料進行初評,並於每年7月底前將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三)縣府複評:縣府複評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實地
    查證,以了解各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狀況,並評定成績。
八、複評組織:複評小組領隊由本府祕書長擔任,副領隊由民政局長擔任,評
    鑑委員由連江縣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委員共同辦理之。
九、評鑑內容:
(一)推展會務、財務績效,佔40﹪。(如附件3之「會務、財務推動績效
      評鑑表」) :
1.會務(含行政)管理,佔20﹪。
2.財務管理,佔20﹪。
(二)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佔60﹪。(如附件4之「社區發展業務推動
      績效評鑑表」) :
(三)注意事項:
1.各社區發展協會請由「評鑑主題項目一覽表」(如附件5),自選3項
   參加評核(如逾3項者,依序取其前3項列入評審,自第4項起之
   項目不予計分),並填於「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如附件4),另每項主題至少各附4張活動照片,黏貼於「社區發
   展工作評鑑自選主題成果照片」(如附件6),表格不足時,請自
   行依格式調整繕印。
2.各社區發展協會請先於「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
  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填列簡要工作成
  果,完整資料於實地訪查時,現場提供參閱。
十、獎懲方式:
(一)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成績優等獎1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0萬
     元;甲等獎2-3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5萬元;績優單項特色獎2-5
     名發給獎牌乙面及3萬元獎勵金。
(二)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三)社區發展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年度評鑑,得視情節輕重對該社區
         停止補助相關經費1年至3年。
(四)社區發展協會參加年度評鑑未達60分者,於1個月內複評,如複評後
      仍未達60分以上,停止補助相關經費1年。
十一、評鑑成績評列優等獎之績優社區,代表連江縣接受當年度內政部評鑑,
      本府並得指定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十二、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透過身心     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 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且其所經營之行業自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執業許可證)一年內,稅籍應設本縣,未曾在其他縣市領有創業補助者為限。
三、補助方法及標準:
房租(營業場所租金)及設備(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補助:每一創業個案第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第二年視營運狀況補助壹拾萬元,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執業許可證),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
申請房租、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創業為限,其分別申請者,亦得依上開標準分別核予補助。
申請房租補助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座落於連江縣。
四、申請及執行程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合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連同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及身分證影本,向本府民政局申請辦理。
(二)本府民政局受理申請後,逕予初審,初審重點如下:
1、創業計劃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3、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4、若已接受身心障礙創業貸款者,其核貸金額、經營內容、經營狀況及償還情形。
5、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獲創業貸款補(協)助者優先辦理。
6、申請個案經初審符合後送請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分別予以補助。
(三)核准補助者應自核准之日起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民政局請款:
 1、創業計劃書乙份。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執業許可證)。
 3、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註明坪數)。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5、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6、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據。
 7、設備或房租補助收據。
五、經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六、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劃(含人員異動)時,應先報本府民政局核可後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本府民政局得即停止補助,並追回自異動後之補助款。申請房租補助原核准補助之租金與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有差異者,應配合租賃契約核實修正。
七、本府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未依核准計劃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並依法核處或追回補助款。
八、接受輔導者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字樣。
九、經費來源:由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十、本要點經提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身心障礙者福利-自立更生補助(創業)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且其所經營之行業自領取營利事業登記證(執業許可證)一年內,稅籍應設本縣,未曾在其他縣市領有創業補助者為限。
二、補助方法及標準:
   1.房租(營業場所租金)及設備(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補助:每一創業個案第
     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第二年視營運狀況補助壹拾萬元,已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者(執業許可證),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
   2.申請房租、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一創業為限,其分別申請者,亦得依上開標
     準分別核予補助。
   3.申請房租補助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座落
      於連江縣。
三、申請及執行程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合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連同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含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及身分證影本,向本府民政局申請辦理。
(二)本府民政局受理申請後,逕予初審,初審重點如下:
1、創業計劃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3、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4、若已接受身心障礙創業貸款者,其核貸金額、經營內容、經營狀況及償還情形。
5、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獲創業貸款補(協)助者優先辦理。
6、申請個案經初審符合後送請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分別予以補助。
(三)核准補助者應自核准之日起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民政局請款:
 1、創業計劃書乙份。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執業許可證)。
 3、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註明坪數)。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5、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6、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據。
 7、設備或房租補助收據。
四、洽辦單位:本局受理申請。


社會活動-社團補助
一、補助對象:
    本縣轄區內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
二、補助項目:
    1.舉辦全縣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內核定之。 
 2.舉辦全鄉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最高補助新台幣拾萬元內核定之。 
三、應備文件:
    依法向本縣申請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辦理活動時應先檢附計畫書及預算表向目的事業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且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四、洽辦單位:
    本局受理申請或由鄉公所層轉辦理。

 

 

 

 

 

 

 

 

老人福利服務-居家服務
一、補助對象:
    1.65歲以上老人ADL失能者(目前22人)
    2.65歲以上老人僅IADL失能且獨居者(目前2人)
    3.55 -64歲原住民失能者(目前0人)
    4.身心障礙者50-64歲需長期照顧者(目前1人)
二、補助項目:
    1.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居家環境清潔(以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為限)、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
       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3.六十四歲以下身心障礙者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四、洽辦單位:
    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老人福利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一、補助對象:
   服務對象為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括
    1.65歲以上老人。
    2.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項目:
   補助中、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以滿足就醫與使用長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
   車資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新台幣190元為限。
三、申請衛生局復康巴士方式:預約。
    1.預約時間:就醫前七日內,每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時。(國定假日、
      週六,下午及週日不接受預約)
    2.預約專線:0836-25114-302陳由霈先生
    3.預約訂車步驟:
     【1】告知病患姓名、住址、身份証字號、出生年月日、連絡電話。
     【2】用車日期、時間,出車及抵達地點。
     【3】是否有陪同人員(限1-2人)。
     【4】完成訂車。
     【5】服務取消:預約後若因故需取消服務,最遲應於用車前一日下午
              五點前,透過預約專線取消。
四、洽辦單位:
    向連江縣立醫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