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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發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行政處
發布日期: 093.06.10
發布字號: 連企研字第0930016331函訂頒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容:
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93.06.10連企研字第0930016331函訂頒
                 99.11.30連企研字第0990041320函第一次修訂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以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執行之計畫,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如下:
(一)施政計畫:施政計畫:計畫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均需上網填報,由企劃室彙整列管,計畫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由各局室自行列管考核後送企劃室備查。
(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經審查核定補助之離島建設基金之計畫,予以列管。
(三)重大工程:經審查核定補助之計畫(或工程),予以列管。
(四)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
四、本要點之管制考核作業由本府企劃室(以下簡稱列管單位)辦理。
五、列管計畫填報:
(一)施政計畫、重大工程及離島建設補助計畫,應於計畫核定後十日內,於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填報計畫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列印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表二)送列管單位。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格式如附表三)。
(二)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後,各主辦單位每月十日前,於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填報上月份執行情形(如附表四),至解除列管為止。
(三)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報或逾期未報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六、督導會報及查證:
(一)進度提報:
1、施政計畫、重大工程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等執行情形,每二個月提報「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
2、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每月提報「連江縣政府主管會報」。
(二)查證:
1、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各項列管計畫得加強工程品質抽驗,並配合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之「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提報各項工程抽驗情形與結果。
2、重要施政列管計畫執行中,列管單位針對列管計畫進行實地查證,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指派承辦人員配合。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經查證分析如確有疏失者(查證報告表如附表五),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七、計畫調整: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畫內容、預算及進度者,得依「連江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調整或撤銷計畫,簽奉核定後副知列管單位。
八、考核項目:
(一)施政計畫或重大工程:單項計畫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
(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計畫。
(三)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不辦理考核。
九、考核方式:
(一)考核小組成員、考核方式及考核完成期限:
1、考核小組由企劃室主任、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等單位指派課長層級以上人員組成。
2、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並得依主辦單位工程數量比例,抽選工程實地察訪。
3、各項列管計畫除中央另有規定依其期限完成考核外,未規定者,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二)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評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列管單位依考核小組審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評核標準:
各項列管計畫之評核標準悉依「連江縣政府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核表」辦理(格式如附表六)。
(四)考核成績等第: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獎懲:
(一)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
1、成績優等:分數九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課長記功一次、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2、成績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課長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3、成績乙、丙等:不予獎懲。
4、成績丁等:
(1)未滿六十分者,主辦人員申誡二次、主辦課長申誡一次。
(2)未滿五十分者,主辦人員記過一次、主辦課長申誡二次、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二)前項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畫者,其成績獎勵以最優之獎勵標準敘獎;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辦理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六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企劃室、財政局、主計室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3.06.10連企研字第0930016331函訂頒
                 99.11.30連企研字第0990041320函第一次修訂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以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執行之計畫,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如下:
(一)施政計畫:施政計畫:計畫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均需上網填報,由企劃室彙整列管,計畫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由各局室自行列管考核後送企劃室備查。
(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經審查核定補助之離島建設基金之計畫,予以列管。
(三)重大工程:經審查核定補助之計畫(或工程),予以列管。
(四)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
四、本要點之管制考核作業由本府企劃室(以下簡稱列管單位)辦理。
五、列管計畫填報:
(一)施政計畫、重大工程及離島建設補助計畫,應於計畫核定後十日內,於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填報計畫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一),並列印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表二)送列管單位。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格式如附表三)。
(二)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後,各主辦單位每月十日前,於連江縣政府管考系統填報上月份執行情形(如附表四),至解除列管為止。
(三)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報或逾期未報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六、督導會報及查證:
(一)進度提報:
1、施政計畫、重大工程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等執行情形,每二個月提報「連江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
2、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每月提報「連江縣政府主管會報」。
(二)查證:
1、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各項列管計畫得加強工程品質抽驗,並配合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之「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提報各項工程抽驗情形與結果。
2、重要施政列管計畫執行中,列管單位針對列管計畫進行實地查證,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指派承辦人員配合。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經查證分析如確有疏失者(查證報告表如附表五),由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七、計畫調整: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畫內容、預算及進度者,得依「連江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調整或撤銷計畫,簽奉核定後副知列管單位。
八、考核項目:
(一)施政計畫或重大工程:單項計畫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
(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計畫。
(三)重要會議(縣務會議、主管會報……等)裁(指)示事項及重大交辦案件:不辦理考核。
九、考核方式:
(一)考核小組成員、考核方式及考核完成期限:
1、考核小組由企劃室主任、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等單位指派課長層級以上人員組成。
2、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並得依主辦單位工程數量比例,抽選工程實地察訪。
3、各項列管計畫除中央另有規定依其期限完成考核外,未規定者,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二)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評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列管單位依考核小組審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評核標準:
各項列管計畫之評核標準悉依「連江縣政府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考核表」辦理(格式如附表六)。
(四)考核成績等第: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獎懲:
(一)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
1、成績優等:分數九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課長記功一次、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2、成績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課長嘉獎二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3、成績乙、丙等:不予獎懲。
4、成績丁等:
(1)未滿六十分者,主辦人員申誡二次、主辦課長申誡一次。
(2)未滿五十分者,主辦人員記過一次、主辦課長申誡二次、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二)前項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畫者,其成績獎勵以最優之獎勵標準敘獎;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辦理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六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企劃室、財政局、主計室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