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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設置自治條例(組織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人事處
公布日期: 100.01.01
公布字號: 10001010000000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0.01.01
旨: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設置自治條例(組織類)
法規名稱: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設置自治條例
容: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組織設置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企業化經營船舶運送、船舶代理及小船經營等項目,並配合政府政策受理委辦相關業務;並受連江縣政府之監督,有關連江縣政府與本公司之權責劃分,由連江縣政府另定之。
第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3人,並置董事長1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官股之董事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之。
另得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公司設立下列各課:
業務課: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文書稽催、公共關系文稿之審核及船舶客貨業務、貨物賠償船務代理之處理、財務調度及出納財產管理等。
船務課:掌理船舶運輸之航務、海事、電務及各及船員之調派管理、考核、訓練、船舶之購造檢修、船用器材物料油料之供應之配等。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並報連江縣政府核定後,得另設置業務站。
本公司置工程師、課長、課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等,分別承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七條 本公司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其進用及管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未訂事項,悉依本公司之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9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第10條 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11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O O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