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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教育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公布日期: 099.06.15
公布字號: 連教社字第099002278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99.06.15
旨: 福建省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教育類)
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容:
福建省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學雜費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場租門票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八、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 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法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